​斗煥坪新兵因迷彩服遺失起爭執 竟「爬上對方床舖」徒手毆頭!遭判拘役40日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苗栗頭份斗煥坪營區內,2名新兵因迷彩服問題發生口角,甚至心生不滿爬到對方上舖徒手爆打臨兵,遭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AI示意圖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張男雙方於民國114年8月19日21時2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斗煥坪營區內,因寢室內務、迷彩服等細故發生爭執,陳男心生不滿徒手毆打張男,致張男有頭部、右手部挫傷等傷害。

陳男稱當天張男因為洗衣扣有問題,導致其衣服有短少,他就來寢室詢問是否有拿他衣服,並要開啟內務櫃檢查,兩人才因此發生口角。上士班長說當天晚上是新兵撥交前一日,其他聯隊幹部跑來報告寢室有新訓學員在爭吵,前往察看發現兩位弟兄因迷彩服遺失起爭執,請雙方立即清點自己的內務櫃後,當場釐清爭議問題,便離開處理其他公務,當日22時10分許,前往兩位弟兄所在寢室查舖時,張男才反映遭陳男毆打。

張男稱當天晚上收假回營後,發現鄰兵有幫忙將洗好的衣服取回,「但我發現不屬於我的衣服,我立即詢問其他弟兄,尋找該衣服的所有人,陳男表示衣服是他的,我立即歸還衣服,並追問他是否有多收了一件衣服,但陳男心情不好,口出惡言,揚言要到廁所處理,上士班長前來處理離開後,陳男就爬到我的上舖床舖毆打我的頭部」

法院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故對告訴人心有不滿,竟不思妥善處理、溝通而恣意傷害告訴人而成傷,顯見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殊值非難;兼衡告訴人本案所受傷勢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商談和(調)解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處陳男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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