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

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

墨新聞|楊秉鈞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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