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花連報導】年底九合一大選進人倒數階段,花蓮縣傳出現金賄選案!秀林鄉長兼縣議員候選人王玫瑰及接棒參選鄉長的丈夫胡智民,涉嫌以現金等方式賄選,檢調昨(8)日上午搜索秀林鄉公所與王玫瑰住處等8處所,帶回王玫瑰與胡智民等人複訊後,檢方將王玫瑰、胡智民、以及小太陽基金會徐姓負責人等3人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花蓮縣議員及秀林鄉長選舉傳出賄選,有3人遭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翻攝畫面
花蓮地檢署表示,本署江昂軒檢察官偵辦花蓮縣議員候選人王玫瑰及花蓮縣秀林鄉鄉長候選人胡智民等人涉嫌以現金、禮品、免費餐會等方式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昨(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城分局、花蓮分局、吉安分局、鳳林分局、玉里分局、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專勤隊等單位,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及被告住居所等8處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嗣經專案團隊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王玫瑰等3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等罪嫌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當庭逮捕並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被告均請回。
花蓮地院指出,被告王玫瑰、胡智民之LINE對話紀錄遭刪除,被告3人彼此之供述與卷內檢察官已傳喚證人之證述,未臻相符,甚至與部分證人之證述顯有出入,羈押聲請書已敘明尚有本應到案之證人卻未到案受訊問,是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審酌被告3人本案侵害之法益非輕、人身自由之拘束、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健全維護及卷內一切事證,兼衡比例原則,現階段如不予羈押,將不足確保訴追之進行,目前無從以羈押以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115年9月9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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