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對方沒事就能走!撞車後離去,刑罰、扣照一次來】

記者 何文勝/高雄報導

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部分駕駛人常因緊張、無照或擔心違規受罰,於發生碰撞後逕自駛離現場。結果不僅仍須負擔原事故責任,更可能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及相關行政裁罰。

警方表示,許多民眾常有「只是小擦撞」、「感覺對方沒事」或「自己沒有過失就可以離去」的錯誤認知。殊不知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關鍵在於「事故發生後是否留於現場協助處理」以及「是否提供聯絡方式與給予必要救護」。即使僅造成車輛受損,未停下處理即駛離亦屬行政違規;若造成人員傷亡而逃逸,更涉及刑事重罪。

警方提醒,現今路口電眼監視器與車輛行車記錄器高度普及,肇事逃逸幾乎「無所遁形」。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情節輕重,請謹記「停止車輛、標繪現場、救護傷患、通報警察」四大原則,並遵照以下 SOP 處置:

一、放置警告標誌: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車後適當距離擺放三角警示牌,確保現場安全。

二、保持現場並報案:撥打 110(警察)及 119(救護),並下車關切對方狀況。

三、標繪定位或拍照:若為輕微無人傷亡事故,拍照或錄影記錄車輛位置與現場全景後,可將車輛移至路邊不影響交通處。

四、留下聯絡資訊:切勿在未取得對方同意或警察到場確認前擅自離開。若對方一時情緒激動,可先至附近安全處等候警察到場,絕不可以逕自駕車離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呼籲,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發生車禍請沉著面對、勇於負責,切勿因一時心慌離開現場而抱憾終身,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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