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不到3個月就被總部斷貨!律師:指定進貨、解約後競業禁止這樣看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店開了,貨沒了。

去年一家手搖飲品牌的加盟主出面控訴,開店不到3個月,總部就停止供貨,店裡的茶葉只剩3包,庫存撐不過3個禮拜。加盟主說,起因是總部跟另一名加盟主有財務糾紛,法院要求她暫停付款給總部,總部卻放話不付錢就不給貨。總部則反控,是加盟主積欠款項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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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控訴開店不到三個月即被斷貨,撐不過三週;總部反控欠款在先

雙方各說各話,但這起風波戳破了加盟最殘酷的現實:原料只能跟總部買,總部不給,你就只能關門。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商業契約的加盟律師 — 張奕晨,拆解加盟主最常被綁住的三條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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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住加盟主的3條繩子

第一條繩子:只能跟總部進貨

指定進貨不一定違法。

張奕晨指出,總部為了維持品質與口味一致,要求原料、設備向總部或指定廠商購買,法律多半容許。尤其是總部自己研發、自己生產的原料,限制進貨來源很合理。

但如果總部自己也是向別人買,再轉手加價賣給加盟主,這種限制就很難說是維持品牌所必要,比較像是在賺價差。學者也點名,限制設備與存貨的採購來源來賺超額價差或回扣,是總部濫用優勢地位的典型手法。

逼加盟主一次買超過賣得完的量、還不准退貨,同樣有違法疑慮。在歐洲的經典判決中,法院也認為總部可以指定進貨,但不能禁止加盟店之間互相調貨。

買A就要一起買B?公平會開罰過

早年有業者用加盟方式賣伴唱帶,單卷標價2400元,但KTV業者必須先付5萬元加盟權利金,才能用這個價錢單買,等於逼業者整套買。公平會認定這是不當搭售。

另一家業者用一套固定合約綁住出租店,從期間、結帳、廣告到違約金全部由總部寫好,不簽就不授權,也被公平會認定違法。

「加盟主簽的是品牌授權,不是無條件的採購合約。」高雄律師張奕晨說。

第二條繩子:想走走不了

加盟最難的不是開店,是收店。

開店初期砸下的裝潢、設備都是回不來的錢;契約又規定不能任意解約、不能換供應商、頂讓要總部點頭。學者形容,加盟主一簽約就被套牢了,這跟總部規模大不大無關。

缺貨時,總部也應該公平分配,不能讓直營店優先、加盟店斷炊,這也是加盟主權益的一部分。另一個常見爭議,是總部在你隔壁再開一家,直接吃掉你的商圈。

張奕晨律師說,商圈保護是加盟主最該爭取的條款。歐盟的做法是,總部可以把某個區域保留給特定加盟店,禁止其他分店主動跨區搶客,但客人自己上門、上網下單,則不能禁止。

至於解約時的違約金,也不是合約寫多少就賠多少,過高的部分,可以請法院依總部實際損失酌減。

第三條繩子:收店後不准開同類店

很多加盟合約都寫著,解約後幾年內不准在附近開同類型的店。

台灣對這類競業禁止條款,目前沒有像歐盟那樣明確的規範。張奕晨建議可以參考歐盟:解約後的競業禁止原則上不行,例外要同時符合限制範圍只到原本的店址、只為了保護總部的技術與配方、期間最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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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定進貨合法嗎

「無限期、全台灣都不能開,這種條款值得挑戰。」張奕晨律師說。

律師給加盟主的四個提醒

第一,簽約前要求總部揭露進貨清單與價格。公平會已要求總部事前說清楚強制進貨的品項與最低數量。

第二,商圈保護寫進合約。範圍用地圖或距離寫明,避免總部在你隔壁再開一家。

第三,斷貨要立刻存證。訂貨紀錄、總部回覆、庫存照片全部留下,才能主張加盟主權益受損。

第四,看清楚解約條件。違約金、保證金、競業禁止期間與範圍,都是加盟解約時的戰場。

「加盟是合夥,不是投降。」高雄加盟律師張奕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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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後競業禁止可參考歐盟

延伸閱讀:建商破產後,剩下的錢先賠給誰?律師排出順位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加盟解約與商業契約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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