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大理院裁定比特幣為財產非貨幣 釐清數位資產法律地位 

商傳媒|吳承岳/台北報導泰國最高司法機關「泰國大理院」(Supreme Court)近期做出重要裁定,確認比特幣(Bitcoin)及其他去中心化數位貨幣在泰國法律下屬於「財產」,而非法定「貨幣」。這項判決為數位資產的法律地位樹立重要里程碑,不僅釐清了其權利義務,也為未來相關法規的制定奠定基礎。

根據這項裁定,加密貨幣持有者現在能像對待實體資產一樣,享有財產的所有權。這意味著加密資產可以在破產程序中被分配、在繼承案件中轉移給繼承人,或在盜竊案件中被追回。泰國大理院的判決主要依據泰國民商法典第 137 和 138 條,該法條將具所有權價值的無形資產納入財產範疇;同時援引 2018 年《數位資產商業緊急命令》,其中將加密資產定義為可轉換為現金的電子數據。

儘管比特幣被認定為具有市場價格且可作為資產持有,但泰國大理院指出,它未能通過作為官方貨幣清償債務的測試。泰國銀行(Bank of Thailand)也因加密貨幣的劇烈價格波動,拒絕將其視為支付手段。這項裁定區分了貨幣的定義與可擁有價值財產的概念,強調數位資產雖具價值,但不能用於國內債務清償或取代國家銀行體系。

此判決源於一宗發生在泰國蘇梅島(Koh Samui)的比特幣竊盜案。一名受害者在脅迫下被迫轉移了 2.480801 枚比特幣,價值約 187.8 萬泰銖(約 5 萬美元)。地方法院最初判處主犯 15 年徒刑,後減至 10 年。泰國大理院維持了 10 年徒刑,並命令歸還遭竊比特幣,或以等值泰銖進行賠償,進一步強化了數位資產的財產屬性。

泰國政府近年來也逐步完善數位資產的監管框架。早在 2022 年 3 月 18 日,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便已禁止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或服務。然而,為了促進產業發展,泰國政府於 2025 年 1 月至 2029 年 12 月期間,豁免數位資產銷售的資本利得稅。此外,2025 年 8 月,泰國還推出了為期 18 個月的「TouristDigiPay」沙盒計畫,允許外國遊客將加密貨幣兌換成泰銖,以便在泰國境內消費。自今年 10 月 16 日起,比特幣和以太坊(Ethereum)的 ETF 也已獲准在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上市。

過去,由於缺乏明確的數位財產法律定義,加密貨幣竊盜案的受害者或因交易所倒閉而受損的債權人,往往難以追回損失。如今,這項新判例提供法院明確基礎,得以將遭竊取的加密資產視為可追回的財產,並追究相關帳戶的責任。泰國透過將比特幣歸類為資產而非貨幣,可在不放棄貨幣供應控制權下,對數位資產進行監管、監測資本流動,並對投資者將數位資產轉換為泰銖時徵收資本利得稅。這項裁定使泰國成為全球將加密貨幣定義為私法下資產但未賦予其貨幣地位的司法管轄區之一,為全球其他國家在數位資產監管方面提供了重要參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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